教育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必记30条
2019-06-05 17:52:51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2 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2.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第九条 【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5.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7.第二十七条 【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的平等权】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第七条 【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第二十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5.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6.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及职称】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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