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教师招聘备考:教育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十八条
2020-03-11 12:07: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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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教师招聘备考:教育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十八条

  考点一

  教育法规内涵: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考点二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考点三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考点四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考点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考点六

  教育立法的四个步骤: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教育法律的公布。

  考点七

  教育法规的四个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考点八

  教育法规的四个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考点九

  教育法律法规的组成要素: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考点十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考点十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考点十二

  法律事实: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

  考点十三

  教育法律责任的四种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其中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考点十四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十五

  教育法律救济的四种渠道: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考点十六

  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2)职权专属;(3)正当程序。

  考点十七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考点十八

  教师申诉程序: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练习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教育法规的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和( )

  A.导向作用 B.激励作用 C.保障作用 D.保护作用

  【答案】C。

  【解析】教育法规的四个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3.下列哪个现象属于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

  A.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行为人有实施教育犯罪的欲望。

  B.损害行为有悖道德规范,但没有涉及到法律。

  C.行为人无意识犯错,即非故意行为。

  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C。

  【解析】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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